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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仪器平台管理办法(草案)

发布日期:2015-04-04 23:16:53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天然药物及仿生药物国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室”)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室大型仪器设备是指用重点室公共设备费购置的直接用于教学科研的下列仪器: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仪器设备;
2.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低于人民币10万元,但精密、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我室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鼓励各种形式的开放使用。
第四条支持校内外各单位围绕大型仪器设备进行灵活多样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综合效益。

  第二章 购置办法

第五条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手续:
1. 围绕重点室的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由课题组长或者仪器组成员向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提出购置申请,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必须组织人员对预购仪器进行可行性论证,内容如下:
(1)仪器对科研与教学任务的必要性及使用率的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需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与同类仪器性能价格比较;
(3)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及实验室条件的配备情况,包括安装场地及配套设备等;
(4)仪器附件、零配件、消耗性材料的补充渠道以及日常维护渠道;
(5)开放共享的可能性;
2. 通过本室可行性论证的仪器,由重点室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向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设备购置费或重点室自筹经费。
3. 申请获批后,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按照北京大学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的相关规定购置仪器。
4.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特别是进口的仪器设备,从拟定方案开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要指定购置负责小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订货、中间检验、培训人员以及接机验收等一系列工作,落实场地、安装、配套、维护、管理、使用等事项。
5.鼓励开发设备新功能和改造研制仪器设备,经过可行性论证之后可向重点室提出经费资助申请,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北京大学所有。
第六条接机验收
1.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及时联系相关部门按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物验收。
2.设备验收时,应配备具有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主持验收,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同时参加验收工作(至少两人以上)。如有必要,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相关人员可参加验收工作,以便及时了解情况和收集档案资料。
3.验收组必须事先做好安装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严格周密的安装验收方案。
4.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部包装的情况及设备表观异常现象(受潮、锈蚀、损伤等);
(2)根据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清点验收、登记;
(3)严格按照合同书或说明书验收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指标,注意技术指标数据的重现性和稳定性,必要时要连续运转、严格考机;
(4)操作人员及维修人员必须掌握仪器设备的基本操作技术;
(5)安装验收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或质量问题时,验收组应立即提交书面报告至北京大学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办理商检索赔手续。
5. 安装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及时写出验收纪要和验收报告,详细记述安装验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排除故障的措施、指标达到的情况、遗留问题及处理解决办法、保修期限等。验收报告要附以说明性能指标合格的主要数据、表格、照片或图谱。
6.有关的原始资料,包括大型仪器设备合同、可行性论证报告、装箱单、验收纪要、说明书、手册、图纸、验收报告、备忘录等,都是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资料。在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由仪器管理人把上述有关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皆可)整理成册。
7.在保修期内,仪器设备应充分运转使用,以便及时发现故障,排除隐患。

 

第三章 管理、使用、维护



第七条大型仪器设备要求配备专业的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如有变动,要做好交接工作。鼓励大型仪器设备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与高层次人才培养和基础科学研究工作。大型仪器设备负责人的职责包括:
1.制定仪器管理规章制度,模范带头执行并督促检查;
2.解决技术问题,维持仪器设备正常运转;
3.承担分析测试任务,为学校教学科研工作服务;
4.培训和指导上机人员,扩大使用范围;
5.及时编制所需消耗品和试剂的补充、购置计划;
6.认真填写使用记录和分析测试报告,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应包括实验项目名称、使用机时、使用耗材、试剂品种和数量、测试结果、应收取的实际费用,并由操作人员和用户签字。
第八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建立相应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及考核制度,经考核合格的人员才能上机,并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仪器。未经考核的人员上机,应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如因违反上述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性能的肇事者,应严肃处理。
第九条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要负责建立、保管大型仪器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仪器应进行定期校验和标定。
第十条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
第十一条对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者的要求:
1.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者需通过“仪器预约平台”提出预约申请(准备工作繁杂的,可视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提前预约天数),并说明实验要求、所需条件、耗材与试剂等项情况;
2.预约人应按时上机,如因预约人单方面原因未能按时上机造成机时、耗材、试剂的浪费,应由预约人负责;
3.在使用仪器的过程中,应遵守仪器使用的有关规定,服从仪器负责人的管理,注意维护实验室的环境卫生和秩序;
4.实验完成后,如实填写仪器使用记录,及时清理所用物品及实验场所。
第十二条大型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改或解体使用。
第十三条经办理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能挪作它用或转移到非教学、科研单位。
第十四条确已失去使用价值的仪器设备,可按医学部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手续。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考核内容
包括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考核,以及仪器设备的运行、管理情况考核。仪器管理人应在每学年末向重点室提交“大型设备使用统计登记表”。
第十七条考核范围
1.有效机时(实际测试时间+前、后处理时间)
直接用于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有效机时是效益的重要指标,应根据教学、科研的不同使用情况和要求,确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有效机时。我校大型仪器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达到社会上同类仪器的使用水平。
2.人才培养
(1)大型仪器设备要面向教学和科研,使学生接触到多种先进的实验仪器设备。要充分利用大型仪器设备改进原有的实验项目,多开设新的实验项目,不断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2)研究生是使用和开发仪器设备的主要力量,在加强科学管理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各类研究生及高年级本科生使用仪器设备的能力。
(3)通过培训班、讲座等多种形式,培训出较多的、能基本掌握仪器原理和功能、能较熟练地操作和使用仪器、具有初步维修能力的各类人员。
3.科研成果
通过良好的服务,促进科学研究工作的开展,并产出较多的、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4.社会服务
积极热情开展社会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做好大型设备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工作,使仪器经常处于良好的管理状态和运行状态。
5.功能利用与功能开发
充分、合理地利用仪器设备原有功能,并能不断开发新的功能和测试方法,使仪器使用发挥出更高的水平。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会主持,经检查、核实后,考核结果将作为实验工作人员职称评审、定编和定岗的依据,并向全室公布。
第十九条对设备管理人员的奖惩
1.为了提高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水平,促进室内大型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开放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将不定期组织有关检查或评比活动。对在大型仪器的开放共享、出成果、出人才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本室将通过多种方式加以表扬和奖励。
2.对仪器设备使用率低、专管共用差的仪器管理人员,将进行批评。对一贯不执行专管共用、仪器不发挥效益、用户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后果的,重点室将酌情收回仪器或撤出共享开放平台,重新进行分配托管,并对当事人进行批评、处罚。
3.如果仪器管理人员操作不当,责任心不强而引起的责任事故,由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认定事故原因后,酌情进行处罚。
4.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因故出差、出国一个月以上,应提前通知本室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并报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备案。因无人管理,造成停机半年以上的大型设备,经核实后,重点室将收回,另行托管。
第二十条对开放仪器,因违反使用规定而造成仪器损坏、影响性能的,由使用者所属课题组赔偿损失费的50%:
1. 损失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暂停所属课题组相关系列设备的使用权7天。
2. 损失在1万元以上(不含1万元),5万元以下(含5万元),暂停所属课题组相关系列设备的使用权10天。
3. 损失在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暂停所属课题组相关系列设备的使用权15天。
4. 损失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暂停所属课题组相关系列设备的使用权25天。